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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宗旨

服務別人、成長自己、關心他人、汎愛社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基服小組全名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青青基層文化服務隊—基服隊籌畫小組」。(以下均簡稱為基服小組)
第二條 基於我心、服我所愛。
第三條 目地:為了使基服隊有更建全制 度,並使當次出隊順利,乃成立基服小組,協助正副隊長的出隊所有事宜。

第二章 本社組織圖

第三章 組織與職掌

第一條 基服小組成員

(一)產生方式:由總召於符合任用 資格之社員中自行委聘之。
(二)任用資格:

(1)入社一學期以上(含) ,並至少參加過一次基服隊。

(2)擔任過正副社長。

(3)擔任過正副隊長。

註:若具以上三項資格之其中一項者,即為符合資格。

(三)名額:總召評估。

(四)職掌:

(1)協助正副隊長處理隊務及相關事宜。

(2)協助甄選服務員相關事宜。

(3)安排出隊前集訓課程。

(4)幹部組別和職責可依當屆總召和正副隊長的需要作適當調整。

第二條  顧問:

(一)輔助現任總召經營基服小組之經驗傳承及重大事件之解決。

(二) 凡擔任過社團正、副社長或加入社團達二年,並參加基服隊達三次,或擔任過正、副隊長,具其中兩項資格者,可由總召視其是否需要而聘請為顧問。

(三) 任期一學期,得延長至畢業。

(四) 名額:總召評估

第三條 總召:

(一)產生方式:基服小組設一總召,當任社長為基服小組擔任總召。(見社團組織章程第八章)

(二)任期為一學年,不得連任。

(三) 職掌:

(1)綜理基服小組一切事務,對外代表基服小組,且不得干涉基服隊隊務。

(2)綜理協助行前集訓與基服 隊甄選之事宜,並須與隊長及基服小組充份溝通,整合出最佳意見。

第四條 隊長:

(一)產生方式:由當屆總召推薦人選,並須具備任用資格,且得過當屆基服小組不記名選舉得半數以上之票數,可擔任當年寒(暑)期的隊長。
(二)任用資格:

(1)入社一學期以上(含) ,並至少參加過一次基服隊。

(三)名額:總召依當年度之基服隊數決定之。

(四)職掌:

(1)統整處理基服隊務及相關事宜。

(2)甄選服務員相關事宜

(五) 任期一學期,不可連任。

第五條  副隊長:

(一)產生方式:由隊長於符合任用資格社員中自行委聘之。
(二) 任用資格:

(1)入社一學期以上(含) ,並至少參加過一次基服隊。

(三) 名額:隊長依當年度之基服隊務需求委聘一至二名。

(四) 職掌:

(1)協助隊長統整處理基服隊務及相關事宜。

(2)甄選服務員相關事宜。

(五) 任期一學期,不可連任。

第六條 基服隊幹部:

(一)活動長

(1)產生方式:由隊長於符合任用資格社員中自行委聘之。

(2)任用資格:本社認證之社員。

(3)任期一學年,可連任。

(4)名額一名。

(5)職掌:由正副隊長自行規劃。

(二)活動副社長

(1)產生方式:由社長於社員中自行委聘之。
(2)任用資格:凡入社二學期,並至少參加過一次基服隊。
(3)任期:一學年,不得連任。
(4)名額:一名。
(5)職掌:

a. 協助社長處理有關活動之事務。
b. 負責策劃社評資料之建立。
c. 下設:活動組、資管組、器材組。

(6)社長可依當級狀況而決定是否委聘。

(三)行政副社長:

(1)產生方式:由社長於社員中自行委聘之。
(2)任用資格:凡入社二學期,並至少參加過一次基服隊。
(3)任期:一學年,不得連任。
(4)名額:一名。
(5)職掌:

a. 協助社長處理有關行政之事務。
b. 負責公文之審查。
c. 負責統籌公關組、美宣組、總務組之運用協調。

(6)社長可依當級狀況而決定是否委聘。

(四)活動組長:

(1)產生方式:由社長於社員中自行委聘之。
(2)任用資格:本設認證之社員。
(3)任期:一學年,不得連任。
(4)名額:一名。
(5)職掌:

a. 社團平日課程之策畫、設計、執行。
b. 創新帶動唱、戲劇、小團康、掌聲、口號、並建檔管理就有資料。
c. 學校社團護照之管理。
d. 設三至五名組員,以推展活動組業務。

(6)社長可依當級狀況而決定是否委聘。

(五)資管組長:

(1)產生方式:由社長於社員中自行委聘之。
(2)任用資格:本設認證之社員。
(3)任期:一學年,不得連任。
(4)名額:一名。
(5)職掌:

a. 社團電腦及其周邊設備管理及維護。
b. 本社網頁製作、管理及更新。
c. 幹部會議及社員大會之會議記錄和彙整。
d. 設三名至五名組員推廣資管組業務。

(6)社長可依當級狀況而決定是否委聘。

(六)器材組長:

(1)產生方式:由社長於社員中自行委聘之。
(2)任用資格:本設認證之社員。
(3)任期:一學年,不得連任。
(4) 名額:一名。
(5)職掌:

a. 負責本社所以財產管理。
b. 攝影器材之管理。
c. 負責統籌公關組、美宣組、總務組之運用協調。
d. 設三至五名組員,以推展器材組業務。

(6)社長可依當級狀況而決定是否委聘。

(七)美宣組長:

(1)產生方式:由社長於社員中自行委聘之。
(2)任用資格:本設認證之社員。
(3)任期:一學年,不得連任。
(4) 名額:一名。
(5)職掌:

a. 各類活動課程、海報及卡片之製作、管理。
b. 社評封面之設計、製作及會場之佈置。
c. 晚會會場佈置及佈幕之設計之製作。
d. 美宣財產之管理。
e. 設三至五名組員,以推展美宣組業務。

(6)社長可依當級狀況而決定是否委聘。

(八)公關組長:

(1)產生方式:由社長於社員中自行委聘之。
(2)任用資格:本設認證之社員。
(3)任期:一學年,不得連任。
(4)名額:一名。
(5)職掌:

a. 定期更新確定社員最新資料。
b. 不定期舉辦社遊。
c. 接洽對外活動事務。
d. 尋求或接洽廣告商。
e. 負責他社信件之交流往來。
f. 設三至五名組員,以推展公關組業務。

(6)社長可依當級狀況而決定是否委聘。

(九)總務組長:

(1)產生方式:由社長於社員中自行委聘之。
(2)任用資格:本設認證之社員。
(3)任期:一學年,不得連任。
(4)名額:一名。
(5)職掌:

a. 社團、會議室等場地借用及歸還。
b. 社上財務收支支管理與記錄。
c. 設三至五名組員,以推展總務組業務。

(6)社長可依當級狀況而決定是否委聘。

 

第四章 會議

第一條 社員大會

(一)社員大會為每學期期初及期末由社長各召開一次。
(二)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決議單位,由社長擔任主席,指導老師、顧問群列席。
(三)社長改選或罷免。
(四)裁決重大議案。
(五)修定本社之章程,經社長草擬,提報指導老師及幹部會議、詳討未盡之事宜,提向本社最高決議單位作決議。
(六)決議應由二分一以上社員出席,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通過修改後之章程經學校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七)以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表決。
(八)組員

(1)權利

a. 凡為組員皆享有「社員」規定事項之權利。(見第三章第三條第一項)
b. 參加研習活動之培訓基金補助權。(上限為費用之四分之三,但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壹千五佰元整,由社長依情況決定)
c. 優先享有社遊或其他活動補助。(上限為一百元,由社長依情況決定)

(2)義務

a. 凡為組員皆應盡「社員」規定事項之義務。(見第三章第三條第二項)
b. 積極參與活動。
c. 擔任本社所指派之各組業務。
註1:各項未盡事宜由社長依社團現況分派。
註2:組員以上之幹部與「組員」之權利義務相同。

第二條 臨時社員大會

(一)至少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始能提請社長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二)幹部會議決議後始能召開。
(三)遇突發之重大事故或開除社員社籍,幹部之解職等需召開。
(四)臨時社員大會所決定與社員大會之決議相同。

第三條 幹部會議

(一)幹部會議由社長視社務活動之需要召開之。
(二)幹部會議之職權。

(1)召開社員大會
(2)處理審議一切社務。
(3)實施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三)社員大會於寒暑假休會期間,由幹部會議代行職務。
(四)出席人員應有社長及各組組長,視情況由社長決定是否邀請指導老師、顧問或活動執秘出席。

 

第五章 幹部之選舉、罷免方法

第一條 選舉

(一)社長

(1)任用資格:凡入社二學期,並至少參加過一次基服隊。
(2)提名資格:當級幹部於幹部會議中討論之人選或符合任用資格且自願之人選。
(3)選舉資格:為本社社員且入社達一學期以上(含)者。
(4)由前任社長召開社員大會,並提出符合任用資格之候選人,經社員大會採不記名提票選舉,第一次改選需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不符合則改選第二次,而第二次為最高票者當選,並呈報學校審核,社長不得連任。

(二)幹部

(1)任用資格:參見「第三章第六條」各幹部任用資格。
(2)以外之幹部採內閣制,由新任社長於當選後二週內,提出內閣名單,呈報指導老師審核後,呈報學校審核,審核後一週內,須由新任社長召開社員大會,其出席人數報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並由出席人員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再由新任社長發給聘書,方為該級之幹部。

第二條 罷免

以上各幹部,若行為不檢或因故無法繼續擔任其工作,經幹部群二分之一決議或社員三分之一連署,提請社長召開臨時社員大會,並有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此罷免始生效力。
補充:基服隊出隊次數,社團如遇特殊狀況(如:SARS、腸病毒、禽流感…)而未能出隊,由社長自行決定某大型活動取代當屆基服隊,全程參與此活動算一次出隊。

 

第六章 經費

第一條 經費運作

(一)經費來源

(1)社員每學年所繳交之社費,由社長自行評估決定。
(2)學校補助。
(3)學生自治會補助。
(4)各項獎金,如「社團評鑑」。

(二)經費各項支出明細由總務依據處理登記之。
(三) 經費收支定期公佈並製作明細表發予社員及呈報課外活動指導組審核以徵公信。
(四) 社費退費

(1)凡言行舉止有損壞社譽,經社員大會開除社籍者,不予以退費。
(2)固定課程、活動、集合出席率未達三分之一,經社員大會撤銷社籍者,予以退費百分之五十。
(3)繳交社費後14天內申請退費(需攜帶收據),可全額退費;繳交社費後30天內申請退費(需攜帶收據),可退全額1/2。

第七章 社友會

第一條 本社社員畢業後為社友會當然會員。
第二條 凡本社與行之大型活動,應通知社友會及促進其與本社之密切關係。

第八章 基服小組及基服隊

見「基服小組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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